一、前言
基督是聖經的中心主題與內容,若沒有對基督正確的認識,就無法有正確的基督徒生活。聖經對於基督的身位與工作都有相當清楚的描述與啟示。然而,因著異端團體的錯誤教導,使人偏離聖經,而在信仰的路途上迷航。全能神教會教導「女基督」,就是一例。本文將分上下兩篇來探討基督的身位與工作的幾個方面。
二、基督從已過的永遠就是神的獨生子
約翰福音一章十八節說,「從來沒有人看見神,只有在父懷裡的獨生子,將祂表明出來。」耶穌基督作為彰顯父的一位,乃是神的獨生子;祂從已過的永遠就在父的懷裡,在成為肉體以後仍在父的懷裡。[1]「獨生子」一詞指明,在神格的一面,父神從始至終都只有一位子—耶穌基督(提前 2:5),祂是在萬有之上,永遠受頌讚的神(羅9:5),除了祂以外,沒有人配得到敬拜與尊崇(啟4:2-5:14)。全能神教會聲稱「女基督」是神,將其與耶穌基督並列,對神是一大褻瀆。
三、基督道成肉身的意義
藉著基督的成為肉體,這位無限的神,得以進到有限的人裡面(彌5:2,約8:58,路2:40、52)。首先,基督作為無限的神,祂是那偉大的「我是」(約8:58、24、28,18:6),這意思是說,基督在祂神聖的屬性上是無限無量的。例如,人的愛會有短缺,祂的愛卻永不止息。然而,作為有限的人,基督需要由聖靈在馬利亞腹中成孕,九個月後,出生在伯利恆的一個馬槽裡(太1:18、20,路2:7)。祂在地上的生活裡,在空間和時間上都受到限制(約7:6),祂在一個地方,就不能在另一個地方。祂盡職前需要先受浸,以盡全般的義(太3:15);祂在地上需要一直倚靠父神而活(太14:19,約六57上)。[2]
此外,藉著基督的道成肉身,祂在人的樣式、形狀裡來作神的奴僕(腓2:7~8),一步步的降卑自己、順從至死,死於十字架上,以完成神的旨意。
所以根據聖經,基督的「道成肉身」意義深廣,絕不只是神取了一個肉身的軀殼來到地上代表神。這頂多是一種「化身」。但全能神教會認為基督有兩次道成肉身,第二次是女性,且認為神可以隨便穿上一個肉身來代表祂:
當初,耶穌來的時候是男性,這次來的時候是女性,從這裡你能看見神造男造女都能為著他的工作,而且在神那沒有性別的劃分。他的靈來了可以隨便穿上一個肉身,這個肉身就可以代表他,不管性別是男是女,都可以代表神,只要是他道成的肉身。……儘管他們的肉身的性別並不相同,形像也不相同,也不是生在一個家族中,更不是生在同一個時期,但他們的靈是一位。[3]
這位被宣稱是神「第二次道成肉身」的女基督,宣稱自己就是道成肉身的全能神,揭開了七印,打開了書卷,能把人類得潔淨、蒙拯救進天國所需要的一切真理全部發表出來。然而,該團體對道成肉身的領會是如此粗糙與膚淺,禁不起聖經的核對與檢驗。神絕不會隨便穿上一個肉身,謊稱自己要完成神的計畫,而在地上為所欲為。
四、基督在人性生活裡彰顯神
約翰福音一章一節說,「太初有話,話與神同在,話就是神」。話乃是神的解釋、說明和彰顯;約翰福音一章十四節也提到,「話成了肉體,支搭帳幕在我們中間…」,這指明耶穌基督作為神的話,藉著成為肉體,在人間彰顯神,將神解釋、說明並彰顯出來。從福音書我們可以看見,耶穌基督如何在人性生活裡彰顯神。神的屬性有愛、光、聖、義等等。以愛為例,耶穌基督在地上時,主動就近患痲瘋者,伸手摸並醫治他(太 8:2-3,可1:40-42,路5:12-13);祂也憐憫哀哭的寡婦,主動前去使其獨子復活(路7:11-17);祂也尋找拯救失喪的人(路19:10)。至終,這愛的至極彰顯於耶穌基督為救贖墮落的世人而死於十字架,將神的愛向世人顯明(羅5:8)。以上僅略舉福音書中諸多記載的一小部分。反之,全能神教會所聲稱的「女基督」,不但沒有任何彰顯神的具體事蹟,甚至聲稱自己「對任何人都不留情,都不放過,因我是沒有情感且實行公義的神…無論何人,心裡抵觸必遭審判…對於不信我的,我放在一邊,任其亂說亂做,到最後,我徹底懲罰他、收拾他」。[4]「女基督」不但沒有彰顯神,還顯出墮落人性的黑暗面。
此外,該異端團體的著作裡也聲稱女基督「這次來也不醫病,也不趕鬼,也不行異能,不是傳悔改的福音,不是讓人得救。因為耶穌作過那步工作,而且神不作重複工作。」[5]
五、小結:
藉由以上對基督是神的獨生子、基督的道成肉身、基督在地上的人性生活等方面的認識,我們尊崇祂的神格、珍賞祂在地上如何藉著芬芳的人性美德,彰顯全備之神豐富的屬性,並藉此駁斥異端教訓裡,試圖破壞基督身位與工作之純正教訓的乖謬言論。世代越是黑暗,真理的光越照越明,信徒應當跟隨純正真理的光,並維持真理的絕對。
參考資料
[1] 參全能神教會,《神的顯現與作工》,頁88。
[2] 參全能神教會,《神的顯現與作工》,頁705。
[3] 國度降臨福音網,〈兩次的道成肉身完全了道成肉身的意義〉,https://tr.kingdomsalvation.org/kingdom-selection-051.html
[4] 參李常受,《新約總論 第二冊 基督(一)》,第二十二篇。
[5] 參考《路加福音結晶讀經》。